依法办好事关官兵切身利益的事 ******
依法办好事关官兵切身利益的事
——第79集团军某旅严格组织冬季军士选退工作的几段见闻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士选晋和士兵退役工作事关官兵切身利益、事关部队人才培养保留,一直以来都是上下关注的热点敏感工作。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各级开展相关工作时,要把政策用足用好,让相关部门形成合力、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工作,让广大士兵踏实服役、平稳退役,切实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积极因素,为强军兴军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前段时间,第79集团军某旅在组织冬季军士选退工作时,严格按照新的士兵制度实施要求和相关考核标准,健全完善考评监督机制,依法依规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搞平衡、不弄虚作假,所有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最大限度保留骨干人才,有效激发练兵备战动力。
关键词 依法组织
依据新规严密组织选晋考核
“这项课目考核时,我的确有几个动作没达到标准要求,没有计入总成绩……”前不久,第79集团军某旅组织冬季军士选晋考核时,所有考核课目均按照新的士兵制度要求组织实施,考核标准更加严格。看着自己的成绩单,二级上士李林不禁感慨:“整个考核既严格又透明,我很信服!”
新的士兵制度更加突出全面考察“政治思想、军事素质、工作实绩、作风纪律”等方面内容,无论是考核方式还是评比细则,都更加贴近实战需要,切实聚焦综合素质量才、瞄准备战打仗留才、坚持公平公正选才。“军士选晋事关部队战斗力建设,扎实开展好工作,加强法规学习是重要保证。”该旅领导介绍,开展工作前,他们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规制度,高质量做好新政策解读和动员部署,旅领导及机关相关科室下沉工作重心,采取常委包干、工作组蹲点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针对新法规政策进行辅导宣讲和指导帮带,向参考士兵和考核人员讲清“考核课目怎么设定”“考核标准有何变化”等。
考核场地设置不合规,当场叫停整改;参考士兵着装不符合要求,成绩取消……翻开考核实施方案,记者看到,军士选晋考核的标准条件、组织程序、评分原则等,全部按照上级下发的具体法规要求实施。考核过程中,他们还通过引入动态监控系统、交叉遴选基层风气监督员,对考核全程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不合规现象,当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级上士张闯对理论考核环节印象深刻:“当天,旅队采取机上作业形式,由电脑随机出题、实时监控,有效杜绝了抄袭等问题。”
在随后的专业课目考核中,一名修理专业的军士提前几分钟完成操作。原以为自己能获得高分,却被考核组按照新的考核细则扣除了相应分数。“所有环节都不落,故障也成功排除,为啥被扣了分?”有官兵提出疑问时,考官当场调出考核录像,指出这名军士在维修扳手的使用上有错误,“维修扳手反着使用会加速装备机件磨损,影响装备使用寿命”。
记者在现场看到,“片面追求快”“不注重装备的正确操作规程”“缺乏敌情观念”等细节问题都会被指出。走下考场,这名军士感言,这次考核聚焦实战,考风也更纯正清爽,考出了每个人的真实水平,让“选上的硬气、落选的服气”。
关键词 公正严格
机关人员进驻一线现场评审
“评审时,机关人员进驻营连一起集中办理,当场亮分核实签字,我对评审结果很服气。”前不久,在军士选晋个人条件评审现场,勤务保障营二级军士长刘方凯在自己的评审结果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刘方凯说,在确定参与重大任务、表彰奖励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定量加分项目中,评审组既严格把关,又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部分军士因缺少证书、通令等证明材料,最终被取消了加分。由于评审组工作严谨,没有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
“以往每到这个时候,由于竞争激烈,涉及选晋的军士都会密切关注自己及其他战友的成绩。稍有一点差错都会引起强烈反响。”参军20多年,刘方凯历经多次选晋。他记得,几年前一次选晋中,个别军士因档案中奖励处分情况与实际得分不相符,导致排名公示后出现争议。
依法依规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开展好工作的重要基础。该旅严格对照新的士兵制度要求,对考评、选取、公示、监督等环节逐一明确标准细则。评审过程中,他们改进方式方法,采取进驻基层营连逐人过筛、现场亮分、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集中办理,并请风气监督员现场监督,发现不正当加分等问题后,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名同志是通过成人自考取得的大学专科文凭,按照规定应该为他加分”“这名同志曾经受到处分,应当扣除相应得分”……评审现场,人力资源科干事廖纪丞根据每名选晋人员的档案,逐条逐项宣布加分明细。相关人员一边聆听一边仔细核对,并进行表决。个别军士由于多报瞒报表彰情况和受处分事实,被当场发现并查询核实。
“公开透明的评审方式,使选拔晋升更加清晰明了,便于操作执行!”廖纪丞分析说,以前,评审阶段都是机关对照个人材料评审后直接向基层公示得分,这容易导致个别涉选人员由于不清楚具体情况提出异议,机关随后又要重新核准,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工作进程。此次评审过程中,他们分类型对同衔级军士集中统一审核办理,让各自得分情况一目了然,确保问题当场解决,从源头上杜绝了隐患。
关键词 提质增效
强化服务意识开展档案联审
前段时间,接到机关下发的档案问题清单后,面临退役离队的三营指挥保障连一级上士、“红旗车驾驶员”尹晓成一开始有些担心。
尹晓成此前是从外单位转隶而来,转隶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详细核实档案。直到这个关键时刻,“入党志愿书信息不全”的问题才被相关部门发现。当时,尹晓成正在一心对年轻司机进行传帮带。担心会影响自己的退役安置,工作上难免有些分心。
与尹晓成的情况类似,机关审定档案时发现,作战支援营一级上士孙福东虽然多次立功,且都有相关证书奖章,但档案里部分表彰缺少认定材料。倘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可能会影响后期安置时的积分排名。“原单位早已撤编,当时的相关负责人也已经联系不上了。安置竞争激烈,很小的差距也有可能错失优先选岗的机会!”孙福东顾虑重重。
以上情况不是个例。正当一些官兵为此发愁时,机关人力、组织、纪检等业务科室成立联审组,逐一梳理出问题关键,进行分工协作,帮助这些官兵联系原单位,核实开具相关证明材料,解决了大家的忧心事。
既要依法审定确保公平公正,也要依法维护官兵切身利益。该旅人力资源科科长李文博表示,以往退役军士档案经常出现缺项漏项等情况,导致部分即将退役的军士在安置工作时受到影响。他们通过联审的方式,依法依规为退役军士进行档案审定、手续办理,既有效杜绝了档案缺失、提交虚假材料等问题,也缓解了以往单个科室独自工作的压力,提升了解决问题的质效。
记者了解到,为及时完成审档工作,确保退役军士返乡后能快速安置,该旅还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前开展工作,及时把问题拉单列条下发基层;统计相关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指定联系负责人,方便后期跟进安置落户等事宜。
“机关办理手续既依法严格又贴心服务,我可以更加心无旁骛地开启自己的新征程!”顺利办理完所有转业手续后,孙福东满怀感激地说。
(本报记者 宋子洵 特约通讯员 王钟卫 通讯员 李俊霆 解放军报)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